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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9-07-29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指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举办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 课程学习条件


1.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并且全部课程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及以上。


(三)外语成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425分);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含合格);


3.参加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四)毕业论文成绩及格及以上。


第四条 学位证书的申请应当在本科毕业证书签署之日起两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材料时间和证书发放时间:上半年3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申请材料,7月发放学位证书;下半年9月1日至10月30日受理申请材料,次年1月发放学位证书。


第五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 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经过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及以上通过,方可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的,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学校向未被提出异议的学位申请人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注册。


第九条 对于以舞弊行为、作伪行为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予以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信息。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桂电成教[2013]1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桂电成教[2008]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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